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德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文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德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