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罗康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二、双方的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一直都是上诉人先转钱给被上诉人,再由被上诉人转钱给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三、经核算,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钱还比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的钱多44261.66元。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由上诉人罗康玲负担。上诉人罗康玲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元,不足部分21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录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9-3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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