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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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3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3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