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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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类型 |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盛夏光年(福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腾远、郑荣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闽06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