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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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 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20年12月31日所欠原告货款及借款利息合计4072859.5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前,仍需支付4072859.5元未结清部分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按月息1%计;3.判令被告支付供货违约金312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被告提供部分产品给原告在国内销售,合作期限三年,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2018年、2019年、2020年,原告每年与被告签订合作补充协议、需求供货协议、价格确认表。二、由于被告生产资金紧张,201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被告按月支付2万元利息。三、2020年被告供货违约情况:1.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供货需求单,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6月20日前供货117.7万元,货物发到桂林,并约定如不能按时供货,该部分按货值由被告承担10%违约金。2.2020年5月6日双方签订供货需求单,协议约定被告2020年10月25日前供货261.8万元,货物发到桂林,并约定如不能按时供货,该部分按货值由被告承担10%违约金。3.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货共691835.5元。被告违约不能按时按量供货部分价值3123000元,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12300元。四、往来账目情况: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524695元,其中含200万元借款及利息。2.2020年原告共收到被告货物价值691835.5元。3.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072859.5元,其中含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在原告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按合同按时按量供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期间原告多次发函要求被告付清所欠货款及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货款3635001元; 二、被告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4万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货款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违约金300930.6元; 四、驳回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3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集琦生化有限公司负担3925元,被告江苏健神生物农化有限公司负担3860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253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