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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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元,由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申请保全费1100元,由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