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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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卫东、康海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范围限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对第三方债权和汽车)。 二、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丁卫东、康海霞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丁卫东、康海霞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