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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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上诉人刘少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刘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