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
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原告农行枞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5341723.42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陈瑶湖镇××村的枞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陈瑶湖镇××(××)××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15745573.14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陈瑶湖镇××村的枞国用(2013)第××、0××6、0077、0××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401012015000270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470万元。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410062015000229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2015-092、2015-093,而抵押物清单2015-092中包括枞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清单2015-093中包括枞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2015年9月29日,就土地抵押事项办理了枞他项(2015)第0220号土地他项权证,抵押土地面积19774.6平方米,其中枞国用(2012)第0543土地使用权面积6474.9平方米、枞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299.7平方米。2015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401012015000304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400万元。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410062015000253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2015-112,而抵押物清单2015-112中包括枞国用(2013)第××、0××6、0077、0××8号土地使用权。2015年11月4日,就土地抵押事项办理了枞他项(2015)第0230号土地他项权证,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18571.7平方米。后上述两笔贷款未能按期结清,原告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民终177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已明确查明上述两笔贷款的相关事实,并在判决第三项明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对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第××号、第××号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2015-112)在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对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抵押清单》(编号:2015-092、2015-093)中的房地权枞阳字第××号房地产在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上述判决亦明确应以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的认定依据。2019年11月5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重整一案,并指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28131451.39元,并主张对债务人名下房地产权证枞阳字第××号房地产、枞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及枞阳字第××号、第××号、第××号房地产、枞国用(2013)第××、0××6、0077、0××8号土地使用权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19日,被告管理人向原告出具《债权审核结果通知书》,明确不予确认原告对枞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未予明确原告对枞国用(2012)第××号、(2013)第0075、0××6、0077、0××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在5341723.42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陈瑶湖镇××村的枞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位于陈瑶湖镇××村枞国用(2014)第××号土地使用权享有50%的优先受偿权;

二、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在15745573.14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号、第××号、第××号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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