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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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657000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此后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 三、被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44元,由被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