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类型 原告首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首成·天悦小区5幢2单元11层1102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首成·天悦5-2-1102,房屋价值653479元);2、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抵押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为其持续垫付的代偿款,截止之起诉之日为人民币52814.51元(代偿款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并支付至代偿之日起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65347.9元(按照合同总价的10%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追索代偿款所支出的费用5000元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庞一航、吴素苇偿还代偿款52814.51元及相应违约金给原告广西首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87.4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54.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33.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492.5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1.3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56.77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2.33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1.7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59.7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

2760.1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0.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0.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3.0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348.26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352.0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首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483元,减半收取5741元,由被告庞一航、吴素苇负担395元,原告负担5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

裁判日期 2021-9-7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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