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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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悦茂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5民初276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