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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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费11829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被告承包建设的思礼镇郑坪村小区建设工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水电安装的人工劳务,经结算,被告欠人工费118293元,并由张国成于2019年11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建军118293元; 二、驳回原告许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