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安德置业有限公司
康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原告康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准予对安德公司综合楼A1404号房屋(产权证号00××69)进行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康利达公司与安德公司、周口豫东医院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已经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21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11月17日,桑明飞对安德公司名下综合楼A1404房屋(产权证号00××69)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1执异90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安德公司名下综合楼A1404房屋(产权证号00××69)的执行。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7-30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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