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人保滁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偿还原告理赔款3815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6日,吴兵驾驶的滁州荣成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重型货车与被告一鲍飞驾驶的被告二所有的豫N×××××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载明吴兵负事故主要责任,鲍飞负事故次要责任。吴兵驾驶的皖M×××××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向滁州荣成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支付车损、施救费等共计122500元,依照法律规定我公司享有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的权利。另查,豫N×××××重型货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四处投保了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被告三被告四应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商丘交运集团甩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金361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鲍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8-20
发布日期 2021-10-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