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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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潞城市董海装潢部 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39626元,并承担从结算之日起至付清劳务工资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当庭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王金生承担支付劳务工资439626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其余被告对该劳务工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1月21起至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公布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公布之日起至付清劳务工资时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具体利率无法明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王金生以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介休市三佳乡南两水村协和苑小区建设工程,将其转包给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2016年7月28日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二次结构工程转包给潞城市董海装潢部,并签订《施工劳务协议书》;2016年8月9日潞城董海装潢部又与原告签订《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所包的二次结构工程转让于原告。原告签订协议后,立即组织了施工。施工期间,由于被告方资金问题,无力供应材料,导致停工。2017年1月24日,被告王金生与原告对前期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72526元,以及其他费用5100元,共计477626元。除去被告王金生已给付的38000元,尚欠劳务工资439626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金生于****年**月**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予给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结算之日起至全部付清劳务工资止的损失。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介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王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燕军工程款400000元,被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董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被告王金生、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300元,由原告董燕军承担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