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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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商水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威、贾丹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725.06元及利息2178.86元,本息共计174903.9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至还清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合同期内利息按8.7‰计算,逾期利息按13.05‰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孔令超、胡冰寒、楚清、程亚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9日,被告胡威、贾丹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期限12个月,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合同约定月利率8.7‰,逾期月利率13.05‰。该笔借款并由被告孔令超、胡冰寒、楚清、程亚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威、贾丹阳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172725.06元及利息2178.86元,本息共计174903.9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至还清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合同期内利息按8.7‰计算,逾期利息按13.05‰计算); 二、被告孔令超、胡冰寒、楚清、程亚飞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3798元,保全费1394元,共计3293元。由被告胡威、贾丹阳、孔令超、胡冰寒、楚清、程亚飞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