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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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本院查明,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师红梅、姚红升、魏浩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州中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5)巴执字第132号之二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巴州中院在执行(2016)新民终7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师红梅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新28执13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谭川江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执异3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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