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原告湖南宗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印新华返还领取的钢筋、水泥、商混合计价值10,955,641元2.判令被告印新华返还超领的土建安装主材款合计742,360.86元;3.请求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55%,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1月8日至11,698,001.86元款项全部返还原告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4.请求判令代新兰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被告印新华以借用资质挂靠原告的方式与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就XX南1#楼、北1#楼、L座(A、B、C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建筑工程主材由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供应。《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7、8项约定,钢筋、商混均由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提供,第十六条第1款约定,外墙砖、石材、外墙保温材料等均由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统一供应,被告按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2012年11月7日,被告与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共同对被告施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进行第一次预审计,经过预审计形成预结算书,工程预结算总价为29,598,511.89元。该预审结算在第二次审计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提起诉讼,要原告向其支付20,609,005.44元工程款及利息。在该案中,被告对施工工程领取的甲供材即第三人提供商混、水泥和钢筋1000余万元,以及被告领取的土建安装主材70余万元,不予认可,在该案中未处理。另被告与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的工程造价审计等,原告从未参与。被告施工广X集团多个工程,对广X集团及其控股亚中物流公司工程审计经过初审、复审,第三次外部审计的流程和方式非常清楚。被告不认可领取和使用了甲供材,但该材料款在被告领取和使用后又计入第三人亚中物流公司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中,被告故意对其项目经理、施工员或材料员签字领取的材料以没有其签字不予认可,被告没有依据获取了该材料款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3.59元,由原告湖南宗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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