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原告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38755.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蒋斌原系被告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因资金困难,原告个人垫付养老保险费用27878.10元、医疗保险费用10595.15元,合计38473.25元,同时被告在为原告发放工资时扣除的个人承担的失业保险费282.33元,因失业保险不再缴纳,亦应当予以返还。为此被告于2021年4月14日为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认可原告自行垫付保险费用38473.25元,及应当返还的失业保险费282.3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蒋斌社会保险费38755.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山东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

裁判日期 2021-8-4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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