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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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戚一帅、张凡凡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戚忠宝、吴雪华、戚丹丹、王国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被告戚一帅、张凡凡在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000元,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戚忠宝、吴雪华、戚丹丹、王国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戚一帅、张凡凡未履行还款责任,各保证人没有承担应有的担保责任,致使贷款本息至今未还。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戚一帅、张凡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 二、被告戚忠宝、吴雪华、戚丹丹、王国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戚一帅、张凡凡、戚忠宝、吴雪华、戚丹丹、王国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