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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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金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提审。事实与理由: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规定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上诉人的诉讼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因为本案的当事人系金涛与三建公司、神农公司,诉讼标的系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系劳务费、机械费,而另案的当事人系金涛与三建公司,诉讼标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系建设工程款,该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当事人也是不尽相同。因此,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从案件整体进行把握审查,主要看后诉诉求是否系前诉已经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后诉诉求是实质性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这应该是认定当事人重新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点。两个案件均未进行案件实体处理,前后诉求均未具有相互否定性。另外,由于三建公司、神农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为能正确审理该案,便于裁判,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将案件予以提审。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提审。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