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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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袁艳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书舟商行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依据“马瑞”与另案中的“马剑辉”所用手机号相同,认定二人系同一人,系事实认定不清,不能排除同一手机号被两人流转、转卖的情况。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有效证据证明单据上的“马瑞”系袁艳超的员工,仅凭电话核实和“马瑞”自认,无法确定通话者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无法确定对方是否是“马瑞”,亦无法确定其为袁艳超的员工。三、一审法院依据另案未确定、未结案的内容作为依据,认定事实缺乏依据。另案结束以前,案件事实并未确定,没有形成固定的事实和结论,仍然处在变化之中,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本案事实缺乏依据。四、退一步讲,袁艳超并未实际经营烤肉店,而一审中李书舟商行承认“马瑞”系京城炭火烤肉的实际经营者,根据民诉法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李书舟商行不应仅以袁艳超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李书舟商行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艳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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