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 阜宁县汇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皇菴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9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4766号《关于第23327456号“皇菴堂HUANGANT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山东皇菴堂药业有限公司针对第23327456号“皇菴堂HUANGANTANG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