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邵明森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4627号判决书;2.一审案件程序违法,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3.如未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数额计算错误,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货款7800元,上诉数额为27670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案件程序错误,被上诉人邵伟霞原告主体不适格。被上诉人邵伟霞提交的继承人放弃债权的证明存在严重违法,侵害张志新两子张峻豪、张俊杰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邵伟霞代张峻豪、张俊杰作出的放弃继承债权权利的意思表示无效。上诉人对邵伟霞代理张峻豪、张俊杰放弃本案债权与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违背。张峻豪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俊杰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均系本案债权的继承人,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邵伟霞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邵伟霞作为两人的监护人与代理人无权代理两人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两人放弃债权后,该债权归邵伟霞个人所有,邵伟霞成为最终受益人,明显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峻豪、张俊杰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同时也侵犯两人财产利益。邵伟霞无权代理两人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该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适格的原告系邵伟霞、张俊杰、张峻豪三人,邵伟霞无权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邵伟霞的起诉。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款项计算错误。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由上诉人邵明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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