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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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太阳城社区郭家庵居民委员会
类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对于租赁物的维修规定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在双方并未约定对于租赁物的管理、维护责任由承租人即被申请人承担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电线线路及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系出租人即申请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无不当。因申请人疏于对仓库的线路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巡查、维修,从而因电线老化短路造成失火,烧毁了被申请人在租赁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原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其损失,符合上述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前提为存在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关于案由的确定并未导致原判决结果错误,对其是否正确不予审查。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太阳城社区郭家庵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6-9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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