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垠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刘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垠公司返还刘意50000元;2.诉讼费由中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4日,刘意到中垠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中垠公司工作人员向刘意介绍房屋户型并带看样板房,极力推荐刘意订房。刘意告知中垠公司工作人员今天先过来看看,目前手头资金不宽裕。中垠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劝说”楼房销售火爆,晚了就会被其他客户抢购或没有合适房源,并让刘意先订下2号楼2单元1503,给予一段时间筹款,如果后期实在筹不足首付款,所交款项无息退还。中垠公司工作人员后来拿出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开始填写空白处内容。但该协议书首部特别提示部分第二条载明的各项文件均没有向刘意出示,更没有向刘意作任何解释说明(可以调取中垠公司售楼处当日监控录像)。后刘意看到中垠公司填写了交首付的时间,再次告知中垠公司工作人员时间太紧凑不齐。中垠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合同是公司要求,下方的第七条就不写时间了看刘意凑款情况。后刘意在该协议书下方签字,中垠公司工作人员让刘意直接转款至中垠公司公司账户并备注上与中垠公司所开收据一样的字。2020年12月24日,中垠公司突然向刘意发送《解约函》,并告知定金不予退还,房屋另行处置。刘意认为,中垠公司销售楼房存在欺诈行为。其工作人员为了销售业绩,忽悠刘意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系中垠公司为重复使用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文本,应认定为格式合同。诸多条款限制了刘意的权利,应认定无效。另外,在签订协议之前,中垠公司并未按照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刘意出示任何售房文件或合同版本。同时中垠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给刘意准备款项时间,如果实在筹不齐款所交款项无息退还。刘意与中垠公司之间商谈的是“订房”,所交款项应为“订金”而非“定金”。后刘意咨询法律工作者明白了“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故双方所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存在欺诈应予撤销,刘意所交款项应予返还。退一步讲,如果该协议被认定有效,在该协议第二条和第七条均约定交款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同样意思表示应以合同下方条款约定为准。而在第七条因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约定明确的时间。因此应视为对交款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中垠公司向刘意发送《解约函》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系中垠公司单方违约行为。现刘意亦同意解除,中垠公司所收取的刘意款项应予返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刘意的诉讼请求。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刘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