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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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林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5000元及利息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告因工作需要向被告租赁物美石景山店为期一个月短租摊位,租金10000元,押金5000元。并告知如果继续跟物美合作可以暂时不用退押金。因原告工作原因,在2020年4月又短租石景山沁园物美店为期一个月,租金20000元。这次短租活动结束后,原告按要求退场并无违反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6月1日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退租赁押金时原告再无音信联系不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5000元,并支付6个月利息1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林娟押金5000元; 二、驳回林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