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谢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冯军勇承担物权损失60%的主要责任、首佳物业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混淆了物权受损事件起始时间、起始原因。一审判决忽略了冯军勇因为过失在先所以观察的义务在先、谢涛观察的义务在后;忽略了物业在防范和阻止冯军勇过失行为的管理责任;忽略了谢涛是在无法预见冯军勇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到达车库,从下车到步行至机械车位控制装置期间一直仔细观察也无法发现冯军勇的车内有人,也看不到冯军勇已经过失打开长达10分钟的左前门,之后正确操作控制装置停车入位。作为使用同一车位超过10年的用户,同样的控制装置谢涛已经正确操作过数千次,无需打电话寻问物业。一审错误地将谢涛判定为物权受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而谢涛认为冯军勇的过失和物业未能阻止其过失的管理疏漏才是冯军勇停放于停车位上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的主要且直接原因。冯军勇有足够的时间和多种途径观察感知到谢涛的停车入位过程并有义务通过关闭车门,或鸣笛提醒等方式提醒正常停车入位的其他车主车内有人。冯军勇能观察和感知到谢涛停车入位的途径包括:1.谢涛的车到达停车场入口经过减速杆时,会发出很大的声响,在冯军勇的车位处能明显听到。2.根据物业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谢涛的车辆抵达和停车场入口至将车停下准备倒车入位的整个过程中,其前大灯始终照射到冯军勇车的右侧前后车门和前车窗,车门金属部分可见明显反光。冯军勇在车内应该能明显地感知到谢涛前大车灯的强光。3.根据物业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谢涛将车停下准备倒车入位时,其车头停在冯军勇车位的正前方。谢涛看不到冯军勇车内有人有如下证据:(1)从监控上显示,冯军勇的右边前后车窗和部分前车窗看不到任何光线,也看不清车内的情况。(2)在一审中物业提供的车库现场演示视频中,演示保安模拟谢涛当时操作控制装置的情况,视频的视角与谢涛观察冯军勇的车位的视角一致,视频显示冯军勇的车窗有明显的反光,看不清车内的情况。(3)谢涛一审中已交的现场照片显示冯军勇的车位是控制装置旁边左起第三个,车窗很暗,无法看清车内的情况,旁边的车位上的SUV车内情况可以看到。也就证明能否看到车内情况取决于现场的光线、车的远近、和车的高低及角度等因素。谢涛是在仔细观察并确定车内无人且看不到冯军勇打开的左前门情况正常操作。冯军勇返回机械车位上的车中找口罩的行为违反了车库《机械车库设备停车注意事项》中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在车内找口罩期间没有安全警示措施。首佳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阻止冯军勇危险行为的义务,在机械车位的安全设计上没有考虑到如何防范这类危险行为的发生,也没有投设备安全险,物业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阻止冯军勇过失行为。首佳物业公司没有执行《机械车库设备停车注意事项》第五点提出的“车辆入库时请耐心听从停车管理人员指挥,平稳驶入车库”。如果现场有管理人员指挥,就可以阻止冯军勇危险的在先过失行为,也可以告诉谢涛,避免意外的发生。二、谢涛对冯军勇提供的发票金额、定损部位、定损金额不认可。1.发票中车门的价格是否合理,需要有国家物价部门的证明;2.定损喷漆缺少专业的鉴定证明。喷漆报价除了车门喷漆报价,谢涛对翼子板和车身报价依然不认可。从事故当天的车损照片来看,看不出翼子板有损伤和有喷漆的必要,报价中的车身喷漆报价太笼统,不知道是具体什么部位的报价。冯军勇没有提供过对报价的详细说明和专业的定损鉴定证明和物价部门的证明。三、冯军勇应该可以通过自己的车损险处理理赔,在事件发生后到场处理的民警也建议冯军勇通过保险理赔。冯军勇自称已报过车险,但后来在与谢涛微信协商的过程中又说不能走保险,所以需要冯军勇提供不能走车险的详细证据。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9-29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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