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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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傅明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2.刘芳、杨玺瑛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对漏洞百出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即作出了错误判决,极其不负责任。一、该房产为傅明祺与刘芳婚后共同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为傅明祺与刘芳向刘芳大姨杨某1所借,双方通过杨玺瑛全部予以偿还。二、此协议不具有真实性,且刘芳、杨玺瑛对房产购买的陈述不合常理。1.购房时间为2004年11月,此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4月,不可能在购房12年后才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2.杨玺瑛辩称因其无暂住证无购房资格才借用刘芳名义购买,事实上购房当时北京没有房产限购政策,杨玺瑛在2004年具备购房资格;3.杨玺瑛称该房产为其出资购买,实际上是傅明祺与刘芳双方向其亲属借款购买,并通过杨玺瑛全部偿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杨玺瑛有实际的出资行为;4.按常理应该是先签字再按手印,协议中正相反,是故意模仿造假。二、傅明祺对此协议不知情。1.傅明祺从未见过此协议,更没有理由12年后签订此类协议放弃巨额财产;2.刘芳、杨玺瑛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傅明祺指纹(借醉酒或熟睡),但指纹绝对不能说明该协议是傅明祺的真实意思表示;3.鉴定机构对笔迹鉴定只是通过放大镜显微镜作图软件进行肉眼对比,不具有科学性。笔迹模仿的相似度是此种手段无法鉴定出真伪的,傅明祺不认可鉴定结果。三、傅明祺在还完购房借款后,杨玺瑛还向傅明祺借60万元,目前为止这60万元杨玺瑛还没还给傅明祺,说明傅明祺有能力还买房的借款。综上,涉案房产为傅明祺、刘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至今傅明祺对该协议没有任何同意的意思表示,就涉案房产理应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具有50%所有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傅明祺的上诉请求。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傅明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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