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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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兴发石化有限公司 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695912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959127.5元为基准,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40元,原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00元,被告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