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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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万达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并撤销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二被告共同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20年7月9日;3、二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7月9日止的工资1064000元;4、二被告共同支付加班费326891.96元;5、二被告共同补发2018年12月违法扣发的2018年11月份工资33600元;6、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共计六天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896元;7、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8年度年终奖2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北京万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出《录用确认书》,聘用职位为万达文化集团体育控股中国区铁人部马拉松运营总监,并约定薪酬、年终奖、住房补贴。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北京万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56000元,并由北京万达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保至2018年12月。2017年8、9月期间,北京万达公司以集团财务税收筹划为由,将原告手中劳动合同拿走,并由广州万达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仍由北京万达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保,工作地址不变。2018年11月开始,原告受到不公待遇,二被告克扣原告11月工资33600元。2018年12月10日,广州万达公司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注销原告办公所需账号,停止原告在办公区域的所有权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但原告未支付过加班费。原告仍有年假未休完,2018年年终奖亦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动争议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 内容暂不公开 - |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