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
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5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强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与被告***、河南盛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网上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在本院依法网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21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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