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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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重庆市南川区中天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贷款本金1879713.81元以及截止2021年7月9日的利息6606.11元、罚息16369.17元、复利78.95元,并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79713.81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7.5%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以利息6606.11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7.5%上浮50%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926元,减半交纳10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中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号(XXXXXX)X幢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304房地证2014字第XXXXX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完抵押顺位在前的担保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中天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