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9138)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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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荣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嘉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4.11989万元; 二、被告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嘉荣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6日的利息37.616161万元,并从2020年12月7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嘉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东邦春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