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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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阳益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41107.73元的20%,即48221.55元; 二、被告甘肃润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41107.73元的20%,即48221.5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就医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41107.73元的20%,即48221.5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司法鉴定费用3600元,原告***负担2110元,被告***、甘肃润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持本判决书于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