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0507.62元并支付利息3548.44元、违约金5565.86元、费用1055.50元(利息及违约金、费用已算至2019年12月5日,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2020-2-18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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