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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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仁怀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黔0382执保488号 关于申请人雷碧与被执行人雷洪、匡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6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雷洪、匡平艳名下3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 一:匡平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高桥支行的账户(6217007110005346113-156-1)限额为31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05.7元。 二:匡平艳在光大银行的账号(54320166005263150)的账户限额31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0.65元。 三:匡平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481199101942877)限额为31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5.19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匡平艳名下一辆号牌号码为贵C×××××的宝马牌车辆(车辆类型K32,车辆识别代码G5389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能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院(2021)黔0382民初6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