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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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将承租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含装修部分)退还原告***; 三、被告***向原告交纳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263977元; 四、被告***预交的定金50000元作为违约金由原告***收取,无需退还被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11元、保全费2761元,合计677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2027元,被告负担4745元。 上述应付款项及其他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2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