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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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明志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向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实际为合资建房所得)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七星国用(2014)字138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6)商房预字第02号、建筑面积156.75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向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实际为合资建房所得)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七星国用(2014)字138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6)商房预字第02号、建筑面积156.75平方米】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所有和使用。 三、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5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卖方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买方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