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6263.16元; 二、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被告南昌大地弱电工程有限公司113736.84元; 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4390.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73元,减半收取计1502.37元,由被告南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