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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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涵宇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6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01元,由被告***、淄博涵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