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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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仲) 审 判 员 (周宗良) 审 判 员 (胡林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代(丁超) 代书记员( 钟 玲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