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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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795.78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795.7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9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527.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