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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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贷款195217.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利息为6342.05元,罚息为119.16元,复利为91.87元,自2021年4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