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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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县确亮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确亮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8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8.778‰计付至2019年8月1日止,2019年8月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8.778‰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10组(房权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新房权证字第××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新房他证字第170300673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五被告新野县确亮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