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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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纳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租金1096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国支付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5日的租金(其中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每月租金112800元,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每月租金119500元); 三、被告***交纳的租赁保证金280800元原告***、第三人***无需退回; 四、原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退回进场费157167元; 五、原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赔偿装修损失1300000元; 六、被告***对于被告***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应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12679元,由被告***、***负担13321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438元,由被告***、***负担2562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14363元,由原告***、第三人***负担7112元,被告***负担7251元。上述反诉受理费已经由被告***预交,被告***同意由原告及第三人***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告***。本案鉴定费用22000元,由原告***、第三人***负担15400元,由被告***负担6600元。原告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鉴定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