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32923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逄映雪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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