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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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应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施救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1604.9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计2374元,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衢州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37元;重新鉴定费2470元,由被告衢州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1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担1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