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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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 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利息730584.85元;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之款项在债权本金4000万元项下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追偿。 诉讼费11406元(含案件受理费11106元、公告费3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 人民陪审员 郭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姝珺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